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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請推薦符合資格者並檢具相關資料於109年3月16日(星期三)前逕送本校人事續辦

一、依據教育部109年02月15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013370號函、新竹縣政府109年02月17日府教特字第1090338022號函辦理暨「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辦理。
二、推薦對象: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三、旨案資料除紙本外,另請將文件電子檔(大頭照相片檔、推薦表word檔)寄至人事業務承辦人信箱(1001400@hchg.gov.tw)。
四、推薦基準及相關表件請詳見附件「教育部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及推薦表」等資料。
五、被推薦當選者,如未經校內公開方式遴選或資料不實,經查屬實者,除繳回獎狀及獎座外,相關人員視情節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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